成都优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优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丹棱县金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24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优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712053116),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华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61038026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510512705。
被执行人:丹棱县金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38K2B14),,住所:四川省丹棱县丹棱镇江陵街中泰四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2192),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9日,,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424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成都优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丹棱县金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丹棱县金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放于位于丹棱县机械园区“三友顺风”厂区内的机械设备等财产,上述财产经四川港茂拍卖有限公司三次拍卖并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成都优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100万元接受拍卖财产,本案申请执行金额726000元,违约金5664元,利息53742元(截至2019年10月29日),水果保鲜库拆装费179175元,申请人成都优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计应受偿96458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194元、保全费9270元、评估费18100元、执行费9716元,合计35280元。以上款项扣除后,申请人成都优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补偿139元给被执行人丹棱县金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丹棱县金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放于位于丹棱县机械园区“三友顺风”厂区内的机械设备等财产(不包含托盘和***)的查封。
二、丹棱县金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放于位于丹棱县机械园区“三友顺风”厂区内的机械设备等财产(不包含托盘和***)作价100万元抵偿给成都优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所有。
审判长***
审判员彭芳
审判员张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