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凯力海工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一一研究所与中山凯力海工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72民初1196号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一一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华宁路3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所工作人员。
被告:中山凯力海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溪村工业路13号。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一一研究所与被告中山凯力海工装备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与备用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一一研究所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亮
书记员杨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