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凯力海工装备有限公司

浙江凯顺海运有限公司、中山凯力海工装备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辖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凯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上公前路22号5幢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泽广霁(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凯力海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溪村工业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凯顺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凯力海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19)粤72民初1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凯顺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凯力公司在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凯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凯顺海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