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凯力海工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永杰,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兴成链条厂。
法定代表人:刘忠芬,经理。
被执行人:刘忠芬,女,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凯力海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兴成链条厂、刘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的(2021)鲁1312民初5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4842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将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24842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隋 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德兴
书 记 员 李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