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273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