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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273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