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82民初126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肖家庄镇玉兰村村民,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人,现住汾阳市东关南街三条19号。
被告:***,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吕梁市离石区徐家沟村276号。
被告: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307线洪南社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本案在庭审前,原告因欲与被告等人协商处理,故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欲与被告协商处理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路敦鹏
人民陪审员吕妍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