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81执7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步俊,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现住孝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李×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共计45万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正在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及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民初683号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一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