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泉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824执526号
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泉稷能源有限公司:
你们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终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公司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532957.36元(自2019年7月24日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被执行人山西阳煤丰喜泉稷能源有限公司在未支付执行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3)被执行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15425元,执行费7884元;
(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5)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
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
账户:9558850511000800420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执行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531448
本院地址:稷山县稷峰东街和人民东路交汇处邮编:04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