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创意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
法定代表人邓步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胜,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西**创意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郑小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汾阳市虹宇网架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创意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晋0525民特15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支付工程款75978.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其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1)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处银行账户,但由另案冻结在先,本案依法轮侯冻结;
(2)未发现有证券、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信息;
3.申请执行人未依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供执行财产信息;
5.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75978.3元、执行费1040元,共计77018.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涛涛
审判员  张富生
审判员  张祥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许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