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7民初2087号
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彦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千秋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3元,由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兰涛
审 判 员 候泊舟
人民陪审员 封亚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