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沐旭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民初4041号

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故仙镇。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笠渎村五洲国际华东商贸城**113—116号。

法定代表人:葛坤友。

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旭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1元,由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