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民初4041号
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故仙镇。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笠渎村五洲国际华东商贸城**113—116号。
法定代表人:葛坤友。
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旭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1元,由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