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民初230号
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故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216861376。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告: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铂金丽都10幢西1单元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561048610U。
法定代表人:上官绪镇,总经理,身份证号411522196911050317。
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华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0元,由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