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02民初215号
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故仙镇。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61766.25元、货款利息11386.83元,两项共计273153.08元;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是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胜利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共同实施的。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各种型号的电线、电缆,由被告用于唐山市路南区大业里区域改造项目。合同约定供货按分期分批进行,以一个楼为一个批次,首次进货支付20%预付款,其它无预付款,货到现场经建设单位、监理和乙方初验合格,支付收货款的50%,经现场取样送检达到合格的付至收货款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付至95%,余款1年保质期满及无任何质量问题,一周内无息付清。截止到2017年10月8日,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价值2640552.3元的提供所需货物的全部义务,被告也按约定先后履行了共计2378786.05元的货款给付义务,但还有261766.25元货款尚未支付,该部分款项已到履行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涉案工程尚未竣工,未达到付款条件。
本院认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认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95%,余款1年保质期满及无任何质量问题,一周内无息付清”。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的主张,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97元,减半收取计2698.5元,由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心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琳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