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952号
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黄墩街道安丰大沟三区1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林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映雪,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鸣鸣,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故仙镇。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利党
审 判 员  周黎敏
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方研婧
书 记 员  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