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故仙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4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我院于2018年9月19日对再审申请人***、***就(2017)冀0984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过(2018)冀09民申157号驳回裁定,再审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婧红

审判员  王培峰

审判员  石春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