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故仙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4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我院于2018年9月19日对再审申请人***、***就(2017)冀0984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过(2018)冀09民申157号驳回裁定,再审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婧红
审判员 王培峰
审判员 石春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