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庭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明庭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富民初字第573号
原告沈某某,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富民县。
被告昆明庭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昆明庭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