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庭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义、昆明庭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特707号
申请人***,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昆明庭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南大道玫瑰湾*期********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系申请人昆明庭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本义、申请人昆明庭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本义、申请人昆明庭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8年10月15日经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昆明庭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人*本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款于2018年11月10日支付30000元,于2019年1月10日支付20000元,于2019年3月10日支付3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9年5月10日付清,双方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本义、申请人昆明庭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申请人*本义、申请人昆明庭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经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