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春田、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02民初798号
申请人:张春田,女,194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男,1967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政府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蒙佳商居广场一期。
法定代表人:于洋,职务:总经理。
张春田与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田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保全被申请人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开户帐号为15×××77的帐户中的235345.00元。申请人张春田以名下所有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金额为60000.00元(帐号为32×××14)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单金额为
12000.00元(帐号为06×××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春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开户帐号为15×××77的帐户中的235345.00元。查封期间禁止转移、变更、隐匿等变动,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依法冻结申请人张春田用于保全担保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金额为60000.00元(帐号为32×××14)、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单金额为12000.00元(帐号为06×××4*),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96.73元,暂由申请人张春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