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奎、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02民初796号之二
原告:李奎,男,1967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荣,内蒙古常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立案、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蒙佳商居广场一期7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于洋。职务:总经理。
被告:程义廷,男,6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奎诉被告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奎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义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9.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奎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