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02民初796号之二
原告:李奎,男,1967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荣,内蒙古常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立案、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蒙佳商居广场一期7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于洋。职务:总经理。
被告:程义廷,男,6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奎诉被告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奎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义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9.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奎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