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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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02民初797号
申请人:戚玉华,女,满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于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戚玉华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义廷、胡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戚玉华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54063427177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内金额1250000.00元。申请人戚玉华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阿尔山市林海街(房权证号为:蒙房权证阿尔山市字第1××9号)以及王永兰所有的位于阿尔山市××街××花园××号楼××单元××室(产权证号为:蒙(2×**)阿尔山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两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戚玉华提出保全申请,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54063427177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内金额12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9日止。
依法查封戚玉华所有的位于阿尔山市林海街(房权证号为:蒙房权证阿尔山市字第1××9号)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9日止。
依法查封王永兰所有的位于阿尔山市××街××花园××号楼××单元××室(产权证号为:蒙(2×**)阿尔山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彬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