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02民初819号之一
原告:阿尔山市天池镇人民政府,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白明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伟,男,该单位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阿尔山市天池镇伊尔施村民委员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翟永丰,职务:主任。
原告:阿尔山市雪都土地储备中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宏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宇,该公司职工。
被告: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于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立飞,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尔山市天池镇人民政府、原告阿尔山市天池镇伊尔施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伊尔施村民委员会)、原告阿尔山市雪都土地储备中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雪都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九方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尔山市天池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伟和张鹏、原告伊尔施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翟永丰、原告雪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宇,被告九方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尔山市天池镇人民政府、原告伊尔施村民委员会、原告雪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三原告支付设计变更后减少的工程款暂定100000.00,最终以评估结果为准;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雪都公司与被告九方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九方建筑公司承建阿尔山市新城街的阿尔山市伊尔施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AB楼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工期共计340天。在施工过程中,双方改变了一些设计,因此减少了相应的工程量,双方结算时因减少工程量而减少工程价款未予扣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九方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单位认为原被告双方结算工程款案件已通过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和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经结束,原告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起诉,原告若对原生效判决有异议,应走再审程序而不是重新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工程款结算问题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了(2020)内22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案三原告连带给付工程款及垫付款5754547.46元并给付违约金,对此判决内容本案三原告不服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1)内22民终187号民事判决书,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由此可知,原被告之间的关于涉案工程款问题已经通过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且原审诉讼时阿尔山市天池镇人民政府、原告伊尔施村民委员会对欠付工程款金额均认可。现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九方建筑公司支付设计变更后减少的工程款,此次起诉与第一次起诉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均属于工程款问题)、后诉诉求否定了双方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工程价款,因此本案应属于重复诉讼,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三原告的起诉。对于原告庭前提交的关于工程变量及价款的鉴定申请书一并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阿尔山市天池镇人民政府、原告阿尔山市天池镇伊尔施村民委员会、原告阿尔山市雪都土地储备中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原告已缴纳),退回原告阿尔山市天池镇人民政府、原告阿尔山市天池镇伊尔施村民委员会、原告阿尔山市雪都土地储备中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彬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萌萌
附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承办法官:马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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