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01民初3647号
原告:***,女,199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娜娜,内蒙古磬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蒙佳商居广场一期7号6层。
法定代表人:于洋,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曹欣月诉被告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欣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6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日至。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张婷为理财人员,同时代理原告曹欣月和案外人伦丹的银行业务。2022年4月8日,因张婷操作失误,误将应由案外人伦丹支付
给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260万元款项,错误操作从原告曹欣月银行卡内支付260万元。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被告占有原告资金260万毫无事实根据,其行为应属不当得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欣月撤回对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00元,减半退回138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洪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企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