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子口岸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山市口岸管理局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202执异4号
异议申请人:阿尔山市口岸管理局,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
原案申请人:内蒙古电子口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鸿盛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园11号楼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崇军,职务:董事长。
原案被执行人: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信访局、金融办、外事口岸管理局),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街。
法定代表人:冯殿明,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电子口岸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信访局、金融办、外事口岸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阿尔山市口岸管理局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阿尔山市口岸管理局因其无独立法人资格,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阿尔山市口岸管理局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阿尔山市口岸管理局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商建鑫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马彬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