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丁,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昂,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
法定代表人:孙保兵。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33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330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000元。二、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三、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本案仲裁费24027元由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于2022年2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动履行激励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车辆、保险、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无证券登记、无房产登记、无土地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无保险登记。
3.本院以(2021)吉01执保489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路付十号的以下房屋所有权:权利证号2090000168号、丘地号XXX-8(0)、面积2668.75平方米;权利证号2090000167号、丘地号XXX-9(0)、面积2629.10平方米;权利证号2090000169号、丘地号XXX-10(0)、面积121.44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止。房屋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子君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李明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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