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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凡电气产品(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华科联合智慧管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3813号之一 原告:盈凡电气产品(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湘江二路39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403450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鸿煜,***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科联合智慧管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6号兴业大厦九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U47F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中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海信创智谷A座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D6Q9Y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68105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0272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盈凡电气产品(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科联合智慧管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华科联合智慧管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华科联合智慧管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源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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