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4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7809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