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绿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绿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临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2275号

原告:***市绿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新区南戴河林海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927454044218。

法定代表人:周保东,职务,经理。

被告:***临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环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2692090974P。

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主任。

原告***市绿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绿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绿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长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