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2275号
原告:***市绿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新区南戴河林海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927454044218。
法定代表人:周保东,职务,经理。
被告:***临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环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2692090974P。
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主任。
原告***市绿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绿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绿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长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