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与歙县慈禅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21民初2182号
原告: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立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979401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歙县慈禅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紫霞商住区****107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02105579889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歙县慈禅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