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与歙县慈禅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021民初1031号
原告: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立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979401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歙县慈禅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紫霞商住区二区8幢1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05579889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铜公司)与被告歙县慈禅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歙县慈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到庭参加诉讼,歙县慈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证金6万元,利息、违约金3万元,合计9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歙县慈光禅寺扩建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支付15万履约保证金。后来同意交纳10万元,依约交纳后,被告一直未能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拖欠的保证金经多次催讨,归还4万元,余款6万元经催付未果。原告曾于201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要求原告撤回起诉,同意分期支付,为此原、被告达成书面协议。但原告撤诉后,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歙县慈禅公司未作答辩。本案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多次与歙县慈禅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短信联系,告知宁铜公司起诉的事实,其同意协商解决,但之后就一直不接电话、不回信息。
经审理查明,本案案涉纠纷宁铜公司曾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歙县慈禅公司于9月4日应诉后,经庭外协商,双方于10月5日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歙县慈禅公司返还宁铜公司保证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协议第三条约定,若歙县慈禅公司逾期不能履行视为违约,应向宁铜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宁铜公司于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2019)皖1021民初2182号民事裁定准予宁铜公司撤诉。鉴于双方已就案涉纠纷达成新的协议,本院对该协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结合认证,本院对宁铜公司的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已就工程建设合同中的保证金返还等达成协议,歙县慈禅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宁铜公司要求歙县慈禅公司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歙县慈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宁铜公司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歙县慈禅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歙县慈禅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