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21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立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9794014T。
法定代表人:任兴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坚,***铜建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歙县**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紫霞商住区二区8幢1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05579889XD。
法定代表人:杨泽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歙县**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歙县**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