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宁铜建设有限公司、歙县慈禅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21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立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9794014T。

法定代表人:任兴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坚,***铜建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歙县**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紫霞商住区二区8幢1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05579889XD。

法定代表人:杨泽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歙县**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歙县**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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