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512号
申请人: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1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5094254A。
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陈瑶湖镇执法中队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9794014T。
法定代表人:任兴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任兴明,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铜建设有限公司、任兴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建设有限公司、任兴明、***名下价值人民币3300000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