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9民初13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28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户籍地:九江市庐山区,现住所:九江市十里大道怡溪苑23栋3单元704室。
委托代理人:***,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所: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江西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南昌万达中心写字楼3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25227M。
法定代表人:*剑。
被告:熊贤火,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江西省***人,住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贤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11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