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饶志强、江西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9民初13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28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户籍地:九江市庐山区,现住所:九江市十里大道怡溪苑23栋3单元704室。
委托代理人:***,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所: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江西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南昌万达中心写字楼3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0925227M。
法定代表人:*剑。
被告:熊贤火,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江西省***人,住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瑞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贤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11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