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高丽、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民初4035号之一
原告:高丽,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安、洪丽萍,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新霞镇溪滨公园北侧福璟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4108934A。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群、庄俊峰,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高丽与被告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股权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丽负担。
审 判 长  张达惠
人民陪审员  庄映湖
人民陪审员  庄鸿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璇
速 录 员  刘银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