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3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溪滨公园北侧福璟花园******。

法定代表人:郑伟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俊峰,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添,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志恩,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惠芬,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清全,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添、原审第三人郑惠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1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据此,**添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反诉原告)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1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添撤回起诉;

三、准许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受理费24159元,减半收取12079.5元,由**添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288元,由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30447元,减半收取15223.5元,由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海清

审判员  杨钊胜

审判员  孙 越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金雅琳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