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3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溪滨公园北侧福璟花园******。
法定代表人:郑伟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俊峰,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添,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志恩,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惠芬,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清全,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添、原审第三人郑惠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1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据此,**添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反诉原告)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1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添撤回起诉;
三、准许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受理费24159元,减半收取12079.5元,由**添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288元,由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30447元,减半收取15223.5元,由福建省伟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海清
审判员 杨钊胜
审判员 孙 越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金雅琳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