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24执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8407137W,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6号F幢18层。
法定代表人:*太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7)闽0824民初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301591元及利息。
立案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018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平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4执9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