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5166号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芹园村南溪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232519XG。
主要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省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6号(龙岩商务大厦)F幢18层1805(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8407137W。
法定代表人:*太加。
被告:***,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山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邱熠枫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