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昊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恩平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民初2792号
原告:***,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
被告:恩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恩平市锦江大道东6号锦江国际广场D区60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4KD43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坚,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煜,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5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01786648。
法定代表人:陈耿升。
被告:陈耿升,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黄捷铠,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许木春,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闫安,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中农蓝(恩平)现代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恩平市牛江镇龙湾村委会原龙湾学校自编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24LB82T。
法定代表人:张航。
原告***、恩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昊建筑有限公司、陈耿升、黄捷铠、***、许木春、闫安、中农蓝(恩平)现代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两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两原告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救助情形,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再次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两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但两原告在收到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恩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陈宝钊
人民陪审员  钟小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廖慧敏
书 记 员  吴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