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福建奉田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终6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奉田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西路7号1#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4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奉田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奉田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奉田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奉田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福建奉田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青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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