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福建奉田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121执120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奉田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奉田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2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奉田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人民560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执12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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