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寇贵进、周盛等与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6民初505号
原告:寇贵进,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周盛,女,1959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寇辉煌,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寇富桑,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又名赖发挥),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4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雄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城守前路16号城守前新村4号楼17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寇贵进、周盛、寇辉煌、***、***、***、***、***、寇富桑、***、***与被告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省雄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寇贵进、周盛、寇辉煌、***、***、***、***、***、寇富桑、***、***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寇贵进、周盛、寇辉煌、***、***、***、***、***、寇富桑、***、***以涉案工程系由**转包给寇贵进施工,本案工资系因该工程所引发,现**不同意继续支付涉案工资,欲另行向寇贵进主张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寇贵进、周盛、寇辉煌、***、***、***、***、***、寇富桑、***、***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计2667.5元,由寇贵进、周盛、寇辉煌、***、***、***、***、***、寇富桑、***、***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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