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8429号之一
原告:***,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丽,北京市炜衡(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成龙,北京市炜衡(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3072475T。
法定代表人:周荣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华,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亿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503345001。
法定代表人:周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秀云,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会信用代码:913501250523253338。
法定代表人:雷大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福建亿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后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林 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佳伟
书 记 员  薛家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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