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福建远胜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4民初1783号
原告:福建远胜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远胜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万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远胜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99元,减半收取计7899.5元,由原告福建远胜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