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776号
申请人: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胡万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婷,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华,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宁。
申请人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226215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1226215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聚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缪正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叶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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