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23民初3331号
原告: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正无公路北(华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轩,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大厦A栋(第1-2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