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7590号之一
原告:****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邱志猛。
原告****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发电设备等。原告依约供货并进行安装调试。被告对调试报告未在异议期提出异议。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设备款,原告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欠款1,724,000元、违约金1,836,400元及律师费100,000元。
被告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主要办事机构及本案所涉货物安装地均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已于2019年4月8日就本合同起诉至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502民初2881号】。故本案应移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此外,本案原告在该案中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说明本案原告亦认可本案应予移送。
针对被告的管辖异议,原告补充意见称,确认双方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亦确认被告于2019年4月8日已起诉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原告已在该案中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本案被告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原告不同意本案被告要求移送本案的意见。若确需移送,请于2881号管辖异议最终确定后移送。
2019年7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供了2881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显示:2019年6月13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本案原告在该案中的管辖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双方均确认,合同约定若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其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现本案原、被告根据双方的管辖约定分别诉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和本院,且2881号案件的立案时间早于本案,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先立案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