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威迩徕德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388号
申请人: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院前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67499678A。
法定代表人:邱志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迩徕德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光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24258606Y。
法定代表人:张亚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迩徕德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威迩徕德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迩徕德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沈梦梦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