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高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3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罗坊镇院前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67499678A。
法定代表人:邱志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高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光华路15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24258606Y。
法定代表人:张垂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正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5民终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建高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建高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建高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部分银行存款,法院已对存款冻结并扣划,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沪C2××**号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2021年12月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12月9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金额6953712元,截至2021年12月9日已执行到位42810元,尚有执行金额6910902元及执行费62169元未能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华兵
审判员  周军华
审判员  刘 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钟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