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23民初2611号
原告***,男,53岁,1964年1月29日,地址:鲁山县。
被告武某某,男,49岁,1968年3月7日,地址:鲁山县。
被告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诉武某某、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