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8366号
原告:济源市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贺坡村。
业主:李春田,该租赁站经营者。
被告: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新华区焦店镇西皇**凌云路与湛南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泽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翟小香,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翟小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源市阳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