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庆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2019号
原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西高皇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利,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源市庆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10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河南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庆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16元,减半收取60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苗燕